(2016)内040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何立新与王建国、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赤峰中心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新,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何立新,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国,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何立新与王建国、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赤峰中心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建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