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晋强与祁燕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晋强,祁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杨晋强,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被执行人祁燕云,女,1991年12月25日生,汉族,泽州县北义城镇人,农民。杨晋强与祁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祁燕云归还原告杨晋强借款21000元;(归还方式:祁燕云于2014年11月12日支付5000元,余款16000元于2014年11月28日付清)上述款项若逾期未全部付清,被告祁燕云以欠原告杨晋强本金30000元予以偿还(不包括已偿还的款项)。调解书生效后祁燕云未按期履行,杨晋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祁燕云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中止该案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祁燕云re仍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执字第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郭 虎执行员 岳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