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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石云、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云,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云,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石磊,系石云弟弟。委托代理人王唯一,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燕,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云、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磊、王唯一、上诉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石云对其伤情系摔伤还是砸伤存有较大异议,其在本院庭审中提出对其伤情成因的鉴定申请,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以划分责任承担,应在对石云伤情成因进行鉴定后再行判决为宜。另上诉人石云提出一审判决对其损失数额的计算有误,应依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核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瑞云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