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周秀茂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茂,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3316号原告:周秀茂,女,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芳,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男,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工作。原告周秀茂与被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秀茂、被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秀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8,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2年4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16年4月28日原告与同事因工作发生口角,5月4日被告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解除行为违法,为此原告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被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辩称,2016年4月28日原告在上班时,因对排班经理的工作安排表示不满,在工作区域与排班经理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动手殴打。在其他员工将两人分开之后,原告用厨房拖把再次殴打值班经理,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合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原告周秀茂提供如下证据:1、2016年4月28日治安调解协调书,证明当天原告与排班经理闫博渊发生口角,而非殴打;2、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原告和排班经理闫博渊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双方纠纷发生的经过;2、《确认书》,证明原告知道被告制定的《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规定;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会意见书,证明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经工会同意;4、《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摘录),证明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5、视频,证明2016年4月28日原告与排班经理闫博渊纠纷发生的经过。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和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4月原告周秀茂进入被告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5月4日被告经工会审议同意后,以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在工作中与同事闫博渊发生口角、继而争吵并相互殴打为由,依据《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中关于“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或挑拨打架事件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6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600元的仲裁申请。2016年7月26日该委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未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因此诉讼来院。另查明,2016年4月28日下午1时30分许,原告因对排班经理闫博渊对其作出的工作安排不满,与闫博渊发生口角,继而俩人相互动手殴打对方,在被其他员工劝开后,原告手持洗涤餐具刷子的塑料柄冲至经理办公室,欲继续殴打已经进入经理办公室的闫博渊。2012年4月原告在《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了解《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愿意遵守包括《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被告制定的《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规定,“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或挑拨打架事件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告于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0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制定的《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已经将该规章制度告知原告,原告作为劳动者理应按《确认书》中的承诺严格遵守。2016年4月28日原告在工作中与排班经理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安排原因发生打架事件,其行为已经构成《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其解除决定合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秀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