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312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旗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吉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旗,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3民初675号原告:王旗,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43岁,现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勇,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法定代表人:周家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女,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新市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王旗诉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旗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王旗承担。审判员  邓琴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