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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5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凌与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凌,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518号原告:王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琴,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凌与被告上海唤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