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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鑫磊与马万英、马烧伟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磊,马万英,马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336-2号申请人李鑫磊,男,回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塔城市。被执行人马万英,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塔城市。被执行人马烧伟,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塔城市。本院执行申请人李鑫磊与被执行人马万英、马烧伟借贷一案,申请人李鑫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85800元,执行费118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万英、马烧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新4201执3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迪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喜 买 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哈丽夏木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