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执字第03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3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亮,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思涵,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军。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0364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036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