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艳萍与马成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萍,马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萍,女,回族,生于1997年3月11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成龙,男,回族,生于1989年3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文盲,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人王艳萍与被执行人马成龙离婚纠纷一案,(2016)宁040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陪嫁物,执行费50.00元,以上标的300已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成龙外出打工,无法找到,固涉案陪嫁物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查找,使得本案未能在执行期限内有效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10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