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新建与闫志明、孟村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安维福、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心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侵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建,闫志明,孟村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安维福,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心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建,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昕睿,律师被执行人闫志明。被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代广彬。被执行人安维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心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解放中路清真寺东侧100米。法定代表人邢运江。委托代理人周央,律师本院在执行吴新建申请执行闫志明、孟村回族自治县广利汽车运输队、安维福、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心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侵权一案中的(2014)和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