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绍波与西华师范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绍波,西华师范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绍波,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华师范大学,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师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健,校长。上诉人杨绍波因与被上诉人西华师范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杨绍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绍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何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