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马建宏与曲晓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宏,曲晓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552号原告:马建宏,男,194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九竹小区车棚承包者,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宝(系原告儿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曲晓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实习,住石嘴山市。法定代理人:杜艳辉(系被告母亲),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马建宏与被告曲晓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经本院释明后,被告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原、被告之间的治安管理纠纷处理结论,对本案纠纷的审理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故本案应待被告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后再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高云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崔相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