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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与熊艳蔡开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蔡开华,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河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901280460-9。被执行人蔡开华,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熊艳,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102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开华、熊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开华、熊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27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峰审判员  钱 军审判员  王华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中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