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艳琴与严凯学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琴,严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657号申请人:王艳琴,女,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新疆阜康市。被执行人:严凯学,男,汉族,1975年03月03日生新疆阜康市。申请执行人王艳琴与被执行人严凯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严凯学未履行调解书协议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7199元,未付执行标的127199元。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艳琴与被执行人严凯学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艳琴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员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艾尼瓦尔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