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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魏红梅诉任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梅,任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676号申请人魏红梅,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望马村。被执行人任正会,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西朱家村。魏红梅诉任正会民间借贷纠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任正会未履行义务,魏红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剩余欠款,双方达成和解且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也已被我院依法拘留。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和解期限未到且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庞玉石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