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太平村民委员会与李民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李民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763号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太平村民委员会。住长春市高新区明斯克路与福源街交汇处。负责人:王家波,该村副书记。被告:李民,汉族,男,1965年5月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太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民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鹤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