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吴群羊与户县五竹镇吴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群羊,户县五竹镇吴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吴群羊,男,1955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吴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军财,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群羊与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吴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吴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已按照(2016)陕0125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超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