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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斯比泰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斯比泰德电子有限公司,孙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4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南布社区恩达街4号4栋二楼。法定代表人:苏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斯比泰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东兴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龙,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孙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上诉人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斯比泰德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2592元,由上诉人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