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古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3民初361号原告古某。被告杨某。原告古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1,××××年××月××日生育次女李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3,××××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感情不好,原告为被告生育了三个子女,但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被告整天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经常喝酒醉后就回家倒头大睡。原告劝其不要喝这么多酒,家里还有许多活计要做,其也不管不顾。只要原告回嘴,被告就动手打原告。这些年来,被告打过原告许多次,每次都把原告打得鼻青脸肿,然后都是原告的父母、亲戚出钱给原告一直。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也不放过原告,一喝酒醉后就借酒装疯打骂原告,还说原告跟外面的男人鬼混,甚至拿烟头烫原告的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双方生育的女孩李某1、李某2由原告自行抚养,男孩李某3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古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古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杨某对原告古某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古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庭审后,法庭对被告杨某作了询问,被告杨某不同意与原告古某离婚。其承认确实打过原告古某,但认为没有原告说的严重,仅是有一次原告用脏话辱骂被告的父母,其打了原告两巴掌。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根据庭审查明及被告杨某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1(曾用名杨梅),××××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3,××××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8月10日,原告古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院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古某与被告杨某自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自愿到国家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已逾十二年,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现已生育三个子女,目前均在接受教育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关爱、呵护。双方应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念,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关心、体贴,共同努力搞好夫妻家庭关系。原告古某陈述被告杨某曾多次对其进行暴力殴打,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意见本院不予确认。原告古某认为其与被告杨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古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古某承担,退费150元给原告古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