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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248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丁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