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8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6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峥,男。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零三百五十七元八角九分及利息。现被执行人郭峥下落不明,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郭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鑫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