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96号罪犯王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台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07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凯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凯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