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聂慧国与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慧国,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535号原告:聂慧国。被告: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聂慧国诉被告盘锦龙油管道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在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因此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阚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