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顶峰铜业有限公司与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顶峰铜业有限公司,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朱兵,殷钰,朱小军,朱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327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顶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蒋伟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朱小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朱兵,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兵。被执行人:殷钰。被执行人:朱小军。被执行人:朱文艳。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顶峰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朱兵、殷钰、朱小军、朱文艳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426743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的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内的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及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L×××××的汽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兵、殷钰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XX村XXX组的房屋;依法将被执行人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朱兵、殷钰、朱小军、朱文艳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登记房产及土地;被执行人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及土地;被执行人朱兵、殷钰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被执行人朱小军、朱文艳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登记房产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另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取决于法院依法、及时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曙明执行员 朱 凯执行员 杨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