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恢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佳兰与刘颐、武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佳兰,刘颐,武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638号申请执行人赵佳兰,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执行人刘颐,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武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企业局楼下。法定代表人刘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赵佳兰借款本金2710000元、利息79611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0690.25元(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诉讼费17237元及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9500元,共计369853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强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颐名下的银行存款3698537.25元。二、如上列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数额,则扣留、提取上列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