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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魏华明、潘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华明,潘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944号申请执行人:魏华明,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潘向龙,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魏华明与被执行人潘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35000元及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