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5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唐志凌与杜诗圣,重庆新九龙环球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凌,胡兴旺,杜诗圣,重庆新九龙环球酒店有限公司,顾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5162号原告:唐志凌,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渝,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兴旺,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杜诗圣,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新九龙环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胡兴旺。第三人:顾淳,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唐志凌诉被告胡兴旺、杜诗圣、重庆新九龙环球酒店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顾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唐志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唐志凌负担。审判员 赵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俊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