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郝三女诉被告祈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三,祈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875号原告郝三女,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祈智飞,男,38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三女诉被告祈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三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三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郝三女负担。审 判 长 孙 洁审 判 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