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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郝三女诉被告祈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三,祈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875号原告郝三女,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祈智飞,男,38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三女诉被告祈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三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三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郝三女负担。审 判 长  孙 洁审 判 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