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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卫东与秦治权、拓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卫东,秦治权,拓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289号申请执行人高卫东,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5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于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高沙沟新农村*排**号,农民。被执行人秦治权,男,生于1982年1月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于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公安局家属院1单元701室,榆林市公交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拓飞飞,女,生于1985年1月2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高新区出租办职工宿舍,榆林市出租办职工。本院执行的高卫东与秦治权、拓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卫东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利息(从2014年3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1.5%计算),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710元、申请执行费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