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执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剑涛与重庆正港公共关系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涛,重庆正港公共关系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225号申请执行人刘剑涛,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正港公共关系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2单元20-3号(浪高凯悦20楼A3),组织机构代码79589077-1法定代表人黄诚,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剑涛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85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正港公共关系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正港公共关系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22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峰审判员  钱 军审判员  王华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中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