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薛建豪与朱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豪,朱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684号原告:薛建豪,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奇,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原告薛建豪与被告朱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建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被告朱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建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安装费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由原告在陈家庄为被告安装钢结构工程,包括主钢架、柱间支撑、彩钢板的墙板及顶板。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工程安装总费用26000元,钢结构主体安装完毕,甲方付给乙方总安装费的50%;剩余钢结构安装完毕,付清全部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钢结构的安装工程,现在被告已经投入使用,但对于安装费一直拖延,不同意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庭提交证据如下:1、钢结构安装合同一份;2、照片五张。被告朱奇辩称,我不同意给原告26000元,安装费我已经全部给了原告,当时我和原告签的是两份合同,材料和人工原告都包了,安装质量出了问题到现在车间还漏雨,已经补过一次了还是漏雨,我欠的是包料合同上的工钱,具体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原告没有按要求做,钢筋一根没有用,檐面少用了二十多卷,导致现在一直漏雨。被告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原告薛建豪与被告朱奇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第一大项约定工程概况为:“钢结构安装工程内容:主钢架、柱间支撑,彩钢板的墙板及顶板”。合同第四大项约定付款方式为:“本工程安装总费用26000元,钢结构主体安装完毕,甲方(朱奇)付给乙方(薛建豪)总安装费的50%;剩余钢结构安装完毕,付清全部余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安装费260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钢结构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方已履行了安装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安装费用。被告称原告的安装质量有问题,且其支付过原告款项,但其未提交证据,原告方也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还签有其他合同,故对本案钢结构安装合同约束以外的事项,双方应另案解决,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薛建豪安装费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朱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丽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