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陆天任与梁银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天任,梁银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1897号原告:陆天任,女,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岚,岑溪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银超,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原告陆天任与被告梁银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天任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天任以已��被告梁银超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天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陆天任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一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