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孟昭钰 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诉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拆迁)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325号原告孟昭钰,男,1961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忠。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闵一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强自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玉锦,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钰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孟昭钰以其与拆迁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孟昭钰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昭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昭钰负担。审 判 长 仲新建代理审判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