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吴彦虎;刘栓牢;姬福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彦虎,刘栓牢,姬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财保71号申请人:吴彦虎,男,住瓜州。被申请人:刘栓牢,男,住酒泉市。被申请人:姬福云,男,住玉门市。申请人吴彦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栓牢名下,由被申请人姬福云所有的×××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扣押。担保人吴生柏以自己所有的50000元银行存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彦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栓牢名下,由被申请人姬福云所有的×××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至2017年4月28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吴彦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陈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魏天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