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辖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宋会永、宋军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宋会永,宋军杰,高军华,武安市鑫本合物资有限公司,武安市瑞焱白灰加工厂,武安市清泽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刘斌,吴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23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大街87号。负责人:吴晓云,该分行行长。被告:宋会永,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宋军杰,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高军华,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武安市鑫本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矿山庄常石门村南。法定代表人:宋军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安市瑞焱白灰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淑村镇上流泉村。法定代表人:高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安市清泽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南环路北。法定代表人:宋会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斌,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吴秀娟,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宋会永、宋军杰、高军华、武安市鑫本合物资有限公司、武安市瑞焱白灰加工厂、武安市清泽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刘斌、吴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邯郸市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针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