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申振强、何爱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振强,何爱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第3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振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爱花。上诉人申振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振强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振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申振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申振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 诚审 判 员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乔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