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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619号原告刘某,男,1942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孙某,女,1951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