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18号罪犯刘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08)山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9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3年12月25日因强奸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8年1月29日释放。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履行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本院认为,罪犯刘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原判罚金15000元,服刑期间已履行罚金7500元,达到50%,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