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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曹小刚交通肇事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8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小刚,男,1984年5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辩护人侯文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来勇,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小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修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小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小刚于2016年8月8日15时53分酒后驾驶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密云区×处由北向南行驶,适有彭×1由北向南步行,小型轿车右前部与彭×1身体接触,造成彭×1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曹小刚未停车且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曹小刚体内酒精含量为274.8mg/100ml;经认定,曹小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彭×1无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曹小刚的供述,证人刘×1、彭×2、马×、闫×、刘×2、唐×、刘×3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报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曹小刚判处刑罚。被告人曹小刚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小刚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小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小刚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小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小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王玉侠人民陪审员  张作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亚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