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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常德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常德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上街社区。法定代表人:张丕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开发区柳叶湖街道七里桥社区东方美景花园二期。法定代表人:刘子健,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4)常仲裁字第1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德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6497008.89元、停工损失480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20534322.29元(2015年6月10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的36497008.89元工程款为基数,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情况,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智勇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徐曼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