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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7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峰与周卜军、安徽省财尽来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周卜军,安徽省财尽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41-1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周卜军,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安徽省财尽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家园大市场1#楼114铺,组织机构代码56896161-3。法定代表人:周卜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2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卜军、安徽省财尽来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周卜军、安徽省财尽来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