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行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陈甲军与国家信访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初1163号起诉人陈��军,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2016年10月26日,起诉人陈甲军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其受伪权势欺压与剥削,多次被殴打、绑架。逐级信访到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均不作为。2014年10月20日与2014年10月24日,起诉人分别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寄去《建议信访信》与《渎职举报控告信》,均由国家信访局代为签收,信件主要内容:一、原告在多年信访维权过程中遭遇非法迫害,对政策法规漏洞的改革建议;二、举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支持非法用地,无证建设,原告的信访维权过程遭多次殴打与绑架及祖坟遭毁,均因相关部门不为与胡为所至,并伪造文书,愚弄公民等事项。2014年11月6日,起诉人接到国家信访局电话:信件已收到,近期会给你作出答复。至今,国家信访局未答复。由于国家信访局不作为,2014年12月6���,起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信访局前,遭到绑架,局长视而不见。家人报警,警方不作为。2015年8月31日,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结果与监督管理情况。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不作为,故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国家信访局对起诉人所申请关于起诉人给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信访来信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事项作出明确回复;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国家信访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起诉人要求国家信访局公开信访事项调查处理结果与监督管理情况,属于信访事项范畴,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所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甲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审 判 员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