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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杜新明与太原市万柏林区金源婚介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明,太原市万柏林区金源婚介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9民初2336号原告:杜新明,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方山县。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源婚介所。原告杜新明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源婚介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杜新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交的3700元服务费、被骗2800元损失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24日被告在《三晋都市报》上刊发征婚广告,内容是:女48岁,离异,无有子,自营汽车配件、汽车美容,寻找珍惜婚、重感情男士,无房也可以。2012年8月15日短信联系,8月23日到太原下元公交总站,金源婚介所的刘书记、经理李银香把我接到婚介所,给我介绍一女的说就是广告上那人,叫李丽,自称有个女儿已出嫁,自己想找个伴有个照应,我也是这样想,觉得她人还不错。2012年9月1日到太原见到她,出于人之常情,在我们吕梁方山男方要送女方300-500见面礼,当时我说给她500,她说给1000吧,于是给了她1000元。后我与李丽到千峰大楼为其买衣服花费330元。2012年腊月初一为她买外衣,价值1300元,又买了140多元的化妆品,从老家给她带30多斤黄豆,两次共价值2800多元。我对她投入2800多元,却从没喝过她一口水。2013年4月我从北京回来打电话不接,到婚介所后看见她正在打电话,出于情面见了一面,从此以后再没见面。我多次要求金源婚介所提供李丽的身份证件,金源婚介所不愿提供,充分说明这是一个互相勾结的诈骗团伙。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一切服务,退我3700元服务费,并赔偿我2800元的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杜新明未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且经本院查证亦无法确定太原市万柏林区金源婚介所的主体情况,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新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继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