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8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余旭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容,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昆,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黎伟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波,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练飚,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11民初9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由被告居所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7号经贸大厦9楼东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及房屋的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