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02民初5589号原告:陈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3331.41元、误工费609.68元(9976.00元÷360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100.00元×7天)、护理费770.00元(110.00元×7天),合计5411.09元;2、被告赵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9日,陈某某在自己的承包地准备春耕生产时,因原、被告两家的承包地相邻,赵某某将其承包地田埂修到陈某某承包地内,双方发生纠纷,在请村干部丈量土地确认为被告占用原告的承包地后,被告赵某某无故辱骂原告陈某某,并用拳头击打原告脸部致原告昏迷。原告当日被送往通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花去医疗费3331.41元。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对于损害发生事实阐述明显是黑白颠倒,被告并未辱骂原告,而是原告对被告进行辱骂,被告在气愤之下打了原告脸部一下。原告在就诊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有意影响医院做出诊断,原���的伤情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关系。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额本身,被告无法认同,医院用药主要治疗了脑萎缩,而非头部外伤,对检查项目有异议,原告多做了无关检查,被告不同意承担此笔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9日,原、被告因土地边界不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用手击打原告面部,致原告头部外伤,原告于同日入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日,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脑萎缩,支出医疗费3331.41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出示的诊断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本院依申请调取的该纠纷的治安卷宗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告赵某某因过错造成原告头部外伤,应赔偿原告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对于纠纷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故本院在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告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对头面部外伤及脑萎缩进行治疗,且治疗具有统一性,对于治疗脑萎缩的费用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赔偿医疗费的数额以二分之一为宜;因原告住院治疗7日,无休息15日的医嘱,误工费用以7日为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有关被告对于医疗费及损害过错的辩论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部分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在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第二十一六。第二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30.78元{3329.69[其中,医疗费1665.71元(3331.41元×50%)、误工费193.98元(9976.00元÷360天×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100.00元×7天)、护理费770.00元(110.00元×7天)]×70%};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