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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4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胡长宝、周洁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宝,周洁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858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宝,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洁崇,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7261号胡长宝与周洁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48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