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张洋,任园园,董同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32号原告:王伟,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王均乡庄科村33号,身份证号:131121198703163417。被告:张洋,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经济开发和平西路1986号天元怡水花园22栋2单元1503室,身份证号:131121198403110233。被告:任园园,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经济开发和平西路1986号天元怡水花园22栋2单元1503室,身份证号:131121198311250028。被告:董同宽,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北路吉祥小区康佳1巷5号,身份证号:13302319680914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张洋、任园园、董同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洋、任园园、董同宽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张洋、任园园、董同宽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为原告王伟提供担保的名下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83040121002095082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