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晓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781刑初72号公诉机关铁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禹,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铁力市。2003年11月20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9月19日、2008年8月12日因盗窃被伊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24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禹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早8时许,被告人王晓禹来到铁力市XX社区X组附近居民冯某某家,跳窗进入室内翻得一部白色三星牌A7000手机,一个黑色腰包,腰包内有人民币876.30元和一部黑色老年手机。所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8元。综上,被告人王晓禹入户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2,794.30元。被告人王晓禹在盗窃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捕经过、破案经过。2、被盗物品照片。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7、户籍证明。8、被害人冯某某陈述。9、被告人王晓禹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禹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赃物被全部收缴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