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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谢黎明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黎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黎明。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3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戒毒三个月,于2014年3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黎明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王理丽、检察员邹剑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黎明系吸毒人员,因无钱购买毒品,萌生抢劫的念头。2016年4月17日22时许,谢黎明携带一把菜刀在娄底城区寻找作案目标,22时30分许,谢黎明行至娄星区清泉街清泉超市门口时,见被害人熊某和丁某在店内看电视,遂持菜刀闯入店内,扬言其只要钱。熊某因害怕,便从收银台的抽屉里拿出一把零钱给谢黎明,谢黎明见抽屉里还有一些零钱,随即将抽屉里余下的零钱全部抢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谢黎明共抢走人民币460元。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谢黎明在娄底市娄星区交通局老家属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谢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黎明持凶器抢劫,酌定从重处罚。诉请法院判处被告人谢黎明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黎明系吸毒人员,因无钱购买毒品,遂萌生抢劫的念头。2016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谢黎明携带一把菜刀在娄底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谢黎明步行至娄底市娄星区清泉街清泉超市门口时,见被害人熊某和丁某在超市内看电视,遂持菜刀闯入超市内,并从衣服口袋里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菜刀对着熊某和丁某,扬言其只要钱。丁某看到被告人谢黎明拿出一把菜刀,遂立即往超市里面的门口后退,熊某因害怕,便从收银台的抽屉里拿出一把零钱给被告人谢黎明。被告人谢黎明见抽屉里还有一些零钱,随即将抽屉里余下的零钱全部抢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谢黎明共计抢走人民币460元。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谢黎明在娄底市娄星区交通局老家属院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谢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谢黎明系被动到案的事实;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7日22时30分许,她在熊某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清泉街的清泉超市内看电视时,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走进超市,并从衣服口袋里拿出一把新的普通菜刀要抢钱,她一看到那名男子拿出菜刀,就立即往超市里面的门口后退,熊某拉开装钱的抽屉给了那名男子一部分钱,后那名男子将抽屉里的钱全部抢走的事实;3、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明她在娄底市娄星区清泉街经营一家清泉超市,2016年4月17日22时37分左右,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冲进超市,从衣服里拿出一把菜刀并扬言只要钱,她因害怕便从收银台的抽屉里拿出一部分零钱给那名男子,后那名男子将抽屉里的钱全部抢走的事实;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谢黎明被抓获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明熊某、丁某从十六张不同男子的免冠照片中准确辨认出被告人谢黎明的事实;6、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证明2016年4月17日22时43分44秒刘涛的62×××84银行卡上现存200元钱的事实;7、破案经过说明,证明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锁定并抓获被告人谢黎明的事实;8、光盘(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谢黎明在被害人熊某超市内抢劫的全过程的事实;9、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谢黎明的讯问系依法进行的事实;10、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谢黎明在被关押入娄底市看守所时未诉身体特殊不适,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谢黎明的讯问系依法进行的事实;11、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谢黎明经吗啡类毒品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系吸毒人员的事实;12、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谢黎明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3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戒毒三个月,于2014年3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事实;1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谢黎明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14、被告人谢黎明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4月17日22时30分许,他因无钱购买毒品,遂持菜刀至娄底市娄星区清泉街清泉超市内抢走460元钱,后在娄底市娄星区清泉酒店对面的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汇款到户名为刘涛的62×××84银行卡的方式购买了200元毒品吸食,其余的钱被他用掉了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谢黎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能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黎明为筹取毒资而持凶器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谢黎明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超群审 判 员  颜莉芬代理审判员  吴玉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