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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执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被申请执行人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梦。本院提级执行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丹棱县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四川雷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牟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